被征收人江澄,身份证号码32011219XXXXXXXX13;被征收人姜绕琦、钱国华,身份证号码未知。
你们位于本市六合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41号(晓山路西首)的房屋在葛塘街道小汤片区旧城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你们未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本机关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宁新区管征补字〔2023〕7号),主要内容如下:对你们六合区葛塘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41号(晓山路西首)房屋实施征收。对你们实行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款5244438元。因江澄不配合调查,导致室内装饰装修、苗木等无法调查评估补偿,待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后,征收实施单位再进行调查评估,依相关政策据实予以补偿。本机关将总搬迁费1313086元和总停产停业损失820679元依法提存,待你们与南京启联生物营养有限公司协商或诉讼确定后再行分配。你们应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房屋腾空交付征收实施单位,并按规定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对你们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南京市浦口区天浦路2号4楼(电话58600727)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宁新区管征补字〔2023〕7号),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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