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遗失声明登报包括:营业执照遗失声明、税务登记证遗失声明、银行开户许可证遗失声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及数字证书遗失声明 、公章遗失声明、财务章遗失声明、法人章遗失声明、社保登记证遗失声明、各类发票遗失声明 、身份证遗失声明、会计证遗失声明、毕业证遗失声明、报到证遗失声明、导游证遗失声明、教师证遗失声明、警察证遗失声明、工作证遗失声明、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声明、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遗失声明、车辆购置税遗失声明、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遗失声明、银钱收据遗失声明、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遗失声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遗失声明、车辆合格证书遗失声明,房地产经纪人证遗失声明、记者证、护照、建筑师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导游证、保险公司收款凭证、海运提单、保险兼代理业务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类证件丢失登报挂失。
烟草专卖许可证丢失登报办理方式:
1:在线办理:您要刊登的信息通过传真、QQ(1748694078)、邮件、微信(13581658994)等形式发到本公司,然后本公司排好版发给您确认,您确认无误后一般第二个工作日就可以见报,付费方式(转账、汇款、、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都可以,报纸客户可以自己购买或者我们以快递的方式寄给您)。
2:来本公司办理(来人到公司→确定登报内容、登报日期、→交费)
24小时为您提供专业服务,全国统一服务热线:13581658994(同微信)武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