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沈晓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64010219791213212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电话:13389500000;地址:贺兰县兴庆府二号院19-1-101室
经查明,你(单位)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建设审批手续,擅自在民生兴庆府二号院19-1-101室北侧院内对所属房屋进行改、扩建,根据宁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贺兰县违章建筑拆除测绘报告》显示,该处改、扩建面积约为9.06㎡,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材料包括:
1.贺兰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函》(编号:【2023】003号),用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主管部门认定;
2.现场勘验照片、现场勘验记录,用以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取证时的具体情况;
3.《贺兰县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书》(贺综执限拆字【2023】第0310号),《宁夏法治报》(2023年4月11日,总第1818期),用以证明执法人员给予当事人时间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
4.《贺兰县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催告书》(贺综执催告字【2023】第0310号),用以证明当事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执法人员依法催告;
5.宁夏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贺兰县违章建筑拆除测绘报告》,用以证明该处改、扩建面积;
6.全过程记录光盘,用以证明执法过程经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本机关于2023年4月11日至5月11日,通过《宁夏法治报》(2023年4月11日,总第1818期)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贺兰县综合执法局限期拆除通知书》(贺综执限拆通字【2023】第0310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但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经催告(公告),当事人仍不拆除违法建筑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经贺兰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机关决定对,上述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当事人如不服本拆除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注: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
贺兰县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