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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挂失,税务登记证丢失登报,税务登记证登报声明13581658994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6/10/25 15:34: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也叫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丢失登报格式:

1、遗失声明:北京小小xxx科技有限公司不慎将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京税证字:110104xxxx36000号。特此声明作废

 

2、遗失声明: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慎将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京税证字110108xxxx7996号,发证日期:2010年06月23日,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证丢失登报办理方式:

1:在线办理:您要刊登的信息通过传真、QQ(1748694078)、邮件、微信(13581658994)等形式发到本公司,然后本公司排好版发给您确认,您确认无误后一般第二个工作日就可以见报,付费方式(转账、汇款、、微信转账、支付宝支付都可以,报纸客户可以自己购买或者我们以快递的方式寄给您)。

2:来本公司办理(来人到公司→确定登报内容、登报日期、→交费)

 

在线QQ交谈:1748694078     在线QQ交谈:1577100793

声明公告专线:13581658994  邮箱:hudong6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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