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 :贺州市平桂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
被征收人:黄春建,共有权利人:贝球珍。被征收房屋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湾北路23号1号楼316号。
被征收房屋情况:被征收人黄春建共有权利人贝球珍所有的贺州市平桂区平湾北路23号河东1号楼316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钟房权证西湾镇字第560006175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41平方米。
贺州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日作出《关于收回原西湾矿务局位于五拱水河东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贺政函〔2015〕97号)及2015年11月9日作出《关于收回原西湾矿务局位于大岭河东片等五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贺政函〔2015〕287号),同意对原西湾矿务局位于五拱水河河东的十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的补偿由平桂管理区管委实施征收。贺州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关于审批平桂管理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国有土地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的批复》(贺政函〔2016〕453号)。2018年7月2日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平桂区平桂新城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贺平政规〔2018〕4号),增加了产权1:1置换商品房的政策。
本次征收行为的房屋征收部门为 贺州市平桂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贺州市平桂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现为平桂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采取抽签的方式,公开抽签确定广西华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广西华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抽样、市场比较法及房产资料进行评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为1705元/平方米;室内装修依据市场评估价值,房屋装饰分为室内地面铺地板砖和内壁批灰刮腻子或涂墙漆、铝合金窗安装齐全、门安装齐全,以上四项装修齐全按照房屋面积4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以上任意三项装修的按房屋面积3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以上任意两项装修的按房屋面积25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平桂管理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国有土地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请示的批复》(贺政函〔2016〕453号)及《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桂区平桂新城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贺平政规〔2018〕4号)的规定,依法为被征收人提供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供其选择,经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沟通,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及产权置换政策有异议,故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2018年3月2日贺州市平桂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征地拆迁建设指挥部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告知书》,通知被征收人黄春建、共有权人贝球珍在接到告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房 屋征收补偿手续,指挥部工作人员多次协商沟通无果仍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平桂管理区西湾煤矿棚户区改造及扶贫生态移民项目国有土地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桂区平桂新城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贺平政规〔2018〕4号)的规定提供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并决定如下 :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货币补偿为:(1)被征收房屋产权证书面积和公摊建筑面积补偿款人民币74713.1元,装修补偿款人民币18450元,砖混柴房补偿款人民币3000元,室内其他设施补偿人民币1427.4元;(2)被征收房屋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为1051.6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3.82平方米,以8元/平方米计算,暂付3个月);(3)被征收房屋搬迁一次性补偿费382.56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7.82平方米,以8元/平方米计算)。上述补偿合计为99024.74元。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置换,被征收人应得货币补偿为:(1)付给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偿款人民币18450元,公摊建筑面积偿款人民币4808.1元、砖混柴房补偿款人民币3000元,其他设施补偿款人民币1427.4元;(2)被征收房屋临时过渡安置补偿费为1051.68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3.82平方米,以8元/平方米计算,暂付3个月);(3)被征收房屋搬迁一次性补偿费382.56元(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7.82平方米,以8元 /平方米计算)。上述三项补偿款合计为29119.74元。(4)被征收人原产权面积41平方米,按1:1置换商品房建筑面积为41平方米,商品房超出原产权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购买。
三、被征收人黄春建、共有权人贝球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于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空房屋移交征收实施单位平桂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土地储备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验收后拆除。
四、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贺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管辖内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
202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