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性报纸 统一刊号 报社直办 今天办理 次日见报
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
13581658994
网站公告:
首页>拆迁公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8/25 12:43:33

征收人:江岸区人民政府;征收部门:江岸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被征收房屋坐落:江岸区三眼桥三村166号;被征收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李英;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650702842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因实施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本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岸政征字[2020]3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江岸区红桥村

三眼桥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所有房屋,并已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签约期为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3个月,即2020年12月18日至2021年3月18日。


因被征收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李英,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的通知》[武政规(2023)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经房屋征收部门发布公告后仍无法找到产权人,导致不能达成协议的,参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经查明,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江岸区三眼桥三村166号,在江岸区红桥村三眼桥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岸第200600268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号为岸国用私(2006)第197号,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为84.16平方米;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上述调查结果已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经依法选定的武汉国佳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称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住宅综合单价为18289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偿单价为35元/平方米/月。房屋征收部门已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在公示期限内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异议;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作出的《分户评估报告单》(编号:武汉国佳(2020)估字CP20201100087-436号)经房屋征收部门现场公示,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


为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性,切实维护相关权利人的补偿权益,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评估机构于2023年7月2日作出复核报告,认为估价结果客观公正,维持原估价结果不变。


因权利人不予配合,征收部门、评估机构未能入户现场查勘,无法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暗楼/隔热层进行评估、勘测。


2023年7月2日,房屋征收部门登报告知并敦促被征收房屋的相关权利人限期提供证明材料,办理征收补偿事宜。截至2023年7月5日,未有相关权利人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能够证明其对征收补偿权益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同时,亦未有相关权利人提供应享受困难补助的证明材料。根据上述事实,为确保江岸区红桥村三眼桥片旧城改建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现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对坐落于江岸区三眼桥三村166号的被征收房屋予以征收,按照《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限相关权利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选择补偿方式。同时,相关权利人还应在前述期限内配合征收部门、评估机构入户现场查勘,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暗楼/隔热层等进行评估、勘测。相关权利人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补偿有异议的,应在前述期限内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核实后依法予以认定和处理。异议成立的,据实补足。相关权利人要求困难补助的,应在前述期限内提供享受困难补助的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调查核实后按照《补偿方案》据实给以困难补助。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相关权利人的货币补偿款为:(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计人民币1539202.24元;(二)装饰装修补偿计人民币20000元;(三)附属设施补偿计人民币2400元;(四)房屋搬迁补偿计人民币2000元;(五)临时安置补偿计人民币8836.8元;(六)购房补助计人民币307840.45元。上述六项合计为人民币1880279.49元。


四、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永红村城中村改造K1地块房源,现房,房号为1603,房屋建筑面积为86.52平方米,房屋单价为17107.88元/平方米。房屋征收部门应给予相关权利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补偿、房屋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与货币补偿方式的金额一致。另外,房屋征收部门还按照《补偿方案》给予相关权利人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184704.27元。房屋征收部门与相关权利人计算、结清相关权利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房屋征收部门应向相关权利人支付差价款人民币为276969.31元。


五、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并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出被征收房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本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江岸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

在线咨询
扫一扫,关注更多消息!
服务热线:
13581658994
13520481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