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贵阳市南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南明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被征收人:金先利、金强、金先凤、金先娣、金银先(继承人)根据《南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南府发〔2018〕21号)的规定,南明区花溪大道中段78号2单元A幢4层7号金开德(已故)户房屋位于项目征收范围内,应予征收。
经查,被征收房屋办有“筑房权证南明字第G40337号”《房屋所有权证》,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金开德、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结构为混合、建筑面积为57.26平方米。但经贵阳市房产测绘队重新测绘,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61.81㎡,证载房屋所有权人金开德已故,其继承人金先利、金强、金先凤、金先娣、金银先为被征收人,该户另有砖木结构6.73平方米无证自建房。
由于被征收人所提房屋征收补偿要求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也不符合《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而无法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鉴于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为保障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之规定,现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房屋产权调换:
(一)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保利·凤凰湾N-1-5号地块1号楼4号房28楼4号户型、建筑面积76.53平方米住宅房屋一套,与被征收人建筑面积61.81平方米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被征收人需补房屋征收部门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76.53㎡×11200.00元/㎡-61.81㎡×7054.00元/㎡=421128.26元(肆拾贰万壹仟壹佰贰拾捌元贰角陆分)。被征收人补清该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后产权调换房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若被征收人无力补清该差价款,则被征收人享有产权调换房中应安置建筑面积产权,超安置建筑面积的产权由征收部门处置,被征收人按照相关规定交纳租金租住,待被征收人有经济能力并自愿补清该差价款后,享有产权调换房产权。另房屋征收部门需补被征收人搬迁费:61.81㎡×10元/㎡•次×2次=1236.20元(壹仟贰佰叁拾陆元贰角整)。
(二)由于产权调换房为期房,过渡期为28个月,本《补偿决定》送达后,若被征收人自寻房屋过渡,由征收部门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费:61.81㎡×10元/㎡•月×28个月=17,306.80元(壹万柒仟叁佰零陆元捌角整);如果产权调换房逾期交房,征收部门将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发放超期临时安置费。若被征收人不自寻房屋过渡,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征收部门将提供周转用房给其过渡至产权调换房交付时止。
二、货币补偿:
(一)房屋货币补偿款:61.81㎡×7054.00元/㎡=436,007.74元(肆拾叁万陆仟零柒元柒角肆分)。
(二)搬迁费:61.81㎡×10元/㎡•次×1次=618.10元(陆佰壹拾捌元壹角整)。
(三)临时安置费:61.81㎡×10元/㎡•月×3个月=1,854.30元(壹仟捌佰伍拾肆元叁角整)。
征收部门应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金额共计:人民币438480.14元(肆拾叁万捌仟肆佰捌拾元壹角肆分)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涉及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补偿费,将根据实际测量结果按照《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标准据实计算进行补偿。
三、根据《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人在征收签约期限(2018年5月19日至2018年6月20日)内未签约,所以被征收人不能获得《贵阳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南明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各项补助及奖励费用,其无证自建房不给予工料补助及奖励。
四、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交予房屋征收部门。
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南明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明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