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方及社会公众:
2025年5月23日,本公司获悉发布在公开媒体的《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现经核查,该公告内容涉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青岛市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青岛办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治理秩序及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现发布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涉嫌违法决议的严正声明:
一、当事人自2025年4月11日起发生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涉嫌违法行为(公安已立案,案件编号A3702022700002025040008),现正在处理中。
二、涉事临时董事会会议及决议因程序涉嫌违法而自始无效:
(一)会议召集程序涉嫌严重违反法定及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以及本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代行职权;董事长无故不履职且未指定人员的,需经副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方可召集会议”之规定,本次“临时董事会”召集存在以下涉嫌违法事实:
1.未履行书面催告程序,剥夺法定召集权:徐英等人在从未向董事长汪海先生送达书面催告文件、未证明其“无故不履职”的情况下,径行通过报纸公告宣称启动临时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第四十八条及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的程序要求,构成对董事长法定优先召集权的非法剥夺。
2.召集主体资格不合法:汪海董事长已于2025年5月14日通过《关于驳回〈提请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函〉的声明》已通知徐英、邢艺凤、杨昆“你方提出的临时董事会召集提议及罢免议案,存在严重的程序违规与实体违法问题,本人不予认可!需特别强调:非因法定事由提议罢免董事长职务,已违反强制《公司法》的强制规定,构成对董事合法权益的侵害。”董事长有能力履行职务,但徐英等人未履行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推举程序,召集主体资格存在根本瑕疵。
(二)罢免议案缺乏实体合法性基础,构成对公司治理的恶意破坏根据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之规定,罢免董事长需基于法定事由(如严重失职、违法违规等),并附具具体事实依据。涉事议案仅以“汪海先生无故不履行职责”的模糊表述为由提出罢免,未列明任何证据或法律依据,实质是以程序违规实施控制权篡夺,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任期的保护性规定。
(三)决议主体资格存在根本瑕疵青岛星迈达工贸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及董事推举资格目前已进入司法确权程序,尚未经司法机关的确认,在此前提下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因权利基础不合法,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之规定,该决议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公告中关于董事长职务及公司公章的声明纯属无效:
(一)汪海先生仍为公司唯一合法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汪海先生的董事长职务经公司股东会依法选举产生,并已根据《登记条例》第二十七条及《青岛办法》第八条完成工商登记备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合法股东会决议及工商变更登记,任何单方声明均无权否定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涉事决议因程序涉嫌违法、实体无效,汪海先生签署的文件仍代表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二)公司公章系法定备案印章,“作废”声明无效公司公章(编号:3702000612140)已依据《印章管理办法》第六条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条“公章废止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并向公安、工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登记,系公司对外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徐英等人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合法决议、未履行备案程序,擅自通过公告声明公章作废,违反《印章管理办法》第十条及公司章程规定,属无效行为。
四、严正要求与法律立场:
(一)立即撤回相关公告,停止一切侵权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及《青岛办法》第十五条“企业登记事项变更需依法申请”,本公司严正要求相关方:
1.于2025年5月28日12时前撤回相关公告,并通过同渠道公开澄清以消除不良影响;
2.立即停止干扰公司治理、损害公司商誉及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二)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主体责任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的涉嫌程序违法、主体资格瑕疵及侵权行为,本公司已启动法律程序,并将依据《公司法》《民法典》等规定,向青岛市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司法机关提交证据材料,追究徐英等人以下法律责任:
1.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3.依据《青岛办法》第三十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并处罚款”。
双星名人集团作为百年民族企业,始终恪守法治底线与社会责任。任何试图通过程序违法、虚假登记或恶意公告破坏公司治理的行为,均与《公司法》精神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本公司呼吁相关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与企业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青岛双星名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海
2025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