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星润置业有限公司:
本机关对你单位位于溧水区NO.2016G45、N0.2016G46地块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溧柘塘综法〔2024〕080001 号,并于2024年11月30日送达。
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催告如下:
1.你单位履行本机关规定的义务的期限为2025年6月30日前。
2.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应通过以下渠道缴费,不得自行转账汇款!(单位缴款建议选择第3项或第4项),缴款渠道如下:(1)通过微信、支付宝扫描《缴款通知书》右上角二维码缴款;(2)凭《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3)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微信公众号“服务”→“非税缴款”或者通过南京市财政局官网首页(网址:http://czj.nanjing.gov.cn)“非税缴款入口”输入《缴款通知书》左上角20位“缴款码”缴款;(4)凭本通知单到收款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款。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柘塘街道办事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中兴东路 11 号,联系电话:57200882)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告知。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柘塘街道办事处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