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510100000073602):
接成都市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函告,你公司未按规定交存“金牛区永华商住楼”开发项目(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长庆西一路139号)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和未出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共计315787.67元。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责令你公司10日内改正。截止2025年2月24日,《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公告期满30日,你公司仍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成都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公司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且未按规定交存的两项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均占应交资金总额的100%,本机关拟对你公司进行从重处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针对你公司不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265317.94元的行为,处罚款9万元。(大写:人民币玖万圆整)。
二、针对你公司不按规定交存未出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50469.73元的行为,处罚款4.5万元。”(大写:人民币肆万伍仟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权利。
如你公司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联系地址:金牛区金科南二路77号;联系电话:028-87525281)
注:本公告于2025年2月27日在金牛区北站东一路八号综合楼一楼公示栏张贴并取证,同时于《四川法治报》上刊登。
特此公告。
成都市金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27日
上一篇: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