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河北爱之安运力科技有限公司及王世英:
河北爱之安运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贵司)及法定代表人王世英与新华区百利聚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下称:我方)于2023年12月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现贵司拒不缴纳应缴房屋租金,已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特正式通知贵司,内容如下:
一、双方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叁年,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6年12月5日止,现合同未自然到期。
二、双方约定的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为:每月租金32500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半年度租金195000元。于贵司缴纳房租之日起本合同生效,我方将该房屋交付给贵司。贵司需在上一期租金到期前10日内支付下一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贵司应在2025年2月5日前支付下一期租金,但至今仍未支付,按照合同第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8.3拖欠租金累计达15天”,现贵司已拖欠租金超过合同约定的15天。
三、我方多次通知贵司缴纳房租,但是至今仍未缴纳,为防止贵我两方发生纠纷,故我方特此书面通知贵司,按照合同约定,贵我两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2月21日终止,我方将收回房屋,贵司缴纳的租赁保证金50000元不予退还。按照合同第九条第9.2款之约定,贵司应赔偿我方半年度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195000元。
四、经统计,贵司拖欠我方2025年1月至2月水、电、费,共计3103元。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函后三日内,与我方结清水、电费及合同违约金,并将贵司留存在租赁房屋内的物品清空并将房屋恢复原样交还我方,如到期不能完成,我司有权自行处理贵司遗留物品,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均由贵司承担。
五、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函后十日内,将贵司的注册地迁移出租赁房屋,以免给我方带来经营上的不便,逾期不予迁移的,我方将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因贵司的违约行为,贵我两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2月21日终止,贵司缴纳的50000元租赁保证金我方不予退还,请贵司在收到本通知函三日内搬清租赁房屋内物品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样返还给我方,将水、电费3103元及违约金195000元与我方结清,并在收到本通知函十日内,将贵司的注册地址迁移出租赁房屋。
特此通知,顺祝商祺!
新华区百利聚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2025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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