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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荣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5/2/24 13:32:34

当事人:福建欧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福建欧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6MA34WR1356,住所(住址):福建省柘荣县东源乡东源村荣源街12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晋德。


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柘荣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6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福建欧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店铺进行执法检查,在店里货架上发现阿维啶虫脒等34种农药。经查2024年6月 28日,该公司店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34种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2024年7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勘验照片打印件各1份;

2、2024年7月3日吴西铃和2024年7月4日吴国祚询问笔录各1份;

3、福建欧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4、授权委托书、吴西铃身份证复印件和吴国祚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农药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

6、涉案农药产品实物34份及图片1份;

7、《关于福建欧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柘发改价认〔2024〕21号)1份。


2024年11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该公司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柘农(农药)告〔2024〕2号),并依法告知了该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上述权利。本机关认为:该公司店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依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公司属于初犯且主动配合开展执法工作,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第六十五条轻微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立即停止经营农药的行为;

二、没收阿维啶虫脒等34种农药;

三、罚款6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柘荣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柘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个月内向福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柘荣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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