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坪滩镇兴达集装箱经营者陈吕: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应急罚[2024)0520-1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被处罚人:岳池县坪滩镇兴达集装箱经营者陈吕;性别:男:年龄:35;身份证号:3209021989****7550;家庭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虹园新村1-1号;邮政编码:224000;联系电话:17883007464;所在单位:岳池县坪滩镇兴达集装箱;职务:经营者:单位地址: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坪滩镇轿顶坡村5组。
违法事实及证据:你(单位)在成都市新津区安西镇新津县金蓉纸箱包装厂“5·20"一般高坠事故中,未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对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主要证据有《成都市新津区安西镇新津县金蓉纸箱包装厂“5·20”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新津区安西镇新津县金蓉纸箱包装厂“5·20”一般高坠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照片等。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4裁量阶次A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行成都新津支行,收款人:成都市新津区财政局,缴款编码:51013224000110320694,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津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