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根据青岛大龙出口商品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4月26日裁定受理青岛大龙出口商品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5月7日指定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为青岛大龙出口商品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青岛大龙出口商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于2024年6月10日前向青岛大龙出口商品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青岛市胶州市东关大街88号创客广场写字楼8楼东;邮政编码:266300;联系电话:郭律师(13969643587)、王律师(1867897874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青岛大龙出口商品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青岛大龙出口商品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定于2024年6月14日上午9:30时在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190号)第六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青岛大龙出口商品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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