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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1/16 14:13:49

刘金兰:


经查你非西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审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本条件,你持有的《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系2004年7月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 批准……”的规定,你不是西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使用西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四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八条规定:“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因此,本机关拟依法撤销你取得的《农村建房使用宅基地批准通知书》。


你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陈述申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进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 听证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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