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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送达公告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4/1/16 14:06:43

苏长青: 


你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肆拾元整(440元);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现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50100) 文综罚告字[2023]F-000054号]。 


请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对上述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先行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申请陈述、申辩,也可以申请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告知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对你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北路蒙西文化大厦620室,联系人:李金东,吴石林,联系电话:0471-3456015。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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