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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3/9/14 12:50:23

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石嘴山生态经济区青年大道14号,统一社会信用证号码:916402215748962482法定代表人:薛福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查明,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和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1116日、2018910日签订《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任务书》《石嘴山市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合同书》,其中: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2016年“生物柴油提纯新工艺研究”项目验收材料过程中,存在经济指标印证资料虚报、瞒报情况,以及对检验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存在造假行为;同时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2018年“高纯度生物柴油的研发与产业化”高新技术领域一般研发项目进度严重滞后,且未按要求提出验收或结题申请,不具备项目验收通过条件,期间,市科技局高新科联合平罗县科技局向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催告通知,要求按照相关程序并提交相关材料,未果。因此,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任务书》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石嘴山市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合同书》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8910日签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新产业技术发展专项项目合同书》、20161116日签订的《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任务书》《关于下达2018年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一般科技项目(科技支撑计划)的通知》《关于下达石嘴山市2016年科技发展专项计划的通知》《关于对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纯度生物柴油的研发与产业化”一般研发项目终止的通知》《约谈通知》《催告通知书》《石嘴山市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资料“生物柴油提纯新工艺研究”》等相关证据证实。

 

前述《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任务书》《石嘴山市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合同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应当认定为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石嘴山市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四条规定,对存在科研违规和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科研诚信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纳入科研信用记录。综上,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依据上述确认的事实和依据,现对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解除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和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1116日、2018910日签订《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任务书》《石嘴山市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合同书》;

二、限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811日前退回已拨付科技发展专项资金15万元(2016年)和石嘴山市沿黄试验区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30万元(2018年),共计45万元;

三、将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列入科研失信名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执行方式和期限:当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本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办理退还拨付专项资金事项,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处理人宁夏大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或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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