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金宗树,住所:涟水县朱码镇朱码街3号,居民身份证:320826196307263518。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10月21日到淮安永顺德肉联厂上班。2018年11月中旬至月底,当事人在协助朱兴勇管理(收猪、杀猪、销售)该肉联厂期间,明知不允许给待宰生猪灌水(虽进行劝阻),但仍参与管理,共有900余头待宰生猪被灌水后宰杀,宰杀的生猪产品被销到相关地区供人食用。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3年8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涟市监罚听告〔2023〕D050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终身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涟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