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我局玄武湖中队接市民举报,反映玄武湖街道鹤鸣路68号骋望云邸小区8幢101室房屋南侧的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法,遂依法展开调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察,该构筑物长8米,宽6米,总面积为48平方米,目前该构筑物堵塞原规划非机动车出入口,影响了地下非机动车库的使用与原规划核准不符。经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宁规划资源函〔2019〕53号)及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玄武分局出具的《关于鹤鸣路68号骋望云邸8幢101室南侧非机动车出入口的规划意见函》认定,未办理过骋望云邸小区8幢101室南侧非机动车道出入口改造的行政审批手续,属违法建设,应当恢复原状。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先后与小区建设单位南京百捷置业有限公司、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南京朗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小区业主委员会展开调查,并走访了小区8幢和10幢部分业主,均未了解到此处构筑物的搭建人。2023年3月1日,我局就确认骋望云邸小区8幢101室房屋南侧构筑物利益相关人在小区内进行了公告,截止期满,唯有小区8幢101室业主提供相关材料,认为其属于该处违法建设利益相关人。我局针对101室业主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后认为,相关材料无法证明案涉构筑物合法改变规划许可的事实,且101室业主无权对案涉构筑物单独占有、使用。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街道鹤鸣路68号骋望云邸小区8幢101室房屋南侧的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现作出如下决定:
1、认定骋望云邸小区8幢101室房屋南侧构筑物为违法建设无主物;
2、确认骋望云邸小区8幢101室房屋南侧构筑物应按原规划核准内容恢复原状。
为充分保证各方权益,相关利益人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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