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2019)鲁06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及(2021)鲁民终391号民事判决书,贵公司需向冉光权支付工程款23921669.33元(大写:贰仟叁佰玖拾贰万壹仟陆佰陆拾玖元叁角叁分)及利息。根据(2021)鲁06执506号民事裁定书,截至2022年5月27日,贵公司未履行金额为13958829元(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伍万捌仟捌佰贰拾玖元)。为此,截至2022年5月27日,冉光权对贵公司享有13958829元(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伍万捌仟捌佰贰拾玖元)的到期债权,贵公司对冉光权负有相应债务。
根据2020年10月16日冉光权向贵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冉光权对贵公司负有83万元(大写:捌拾叁万元)的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本人冉光权现通知贵公司:将本人对贵公司负有的上述债务83万元(大写:捌拾叁万元)与我本人截至2022年5月27日对贵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3958829元(大写:壹仟叁佰玖拾伍万捌仟捌佰贰拾玖元)中的83万元(大写:捌拾叁万元)进行等额抵销,自公告之日起即时生效。抵销后,本人对贵公司享有的剩余到期债权为13128829元(大写:壹仟叁佰壹拾贰万捌仟捌佰贰拾玖元)。请贵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人偿还剩余到期债权及利息和逾期利息,否则本人将通过司法途径向贵公司追索。
公告人:冉光权
2023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