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桂芬、杨云龙:
你们于2016年2月14日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在昆明市签订了《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及《关于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约束的补充协议》,约定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向你方提供总额为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的购房贷款,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自2016年2月14日至2036年2月14日,用你方购买的杨林工业园区空港大道西侧空港俊发城2号地块4幢3层1单元302号【《不动产权证书》证号:云(2022)嵩明县不动产权第0000082号】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向本处申请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本处经审查出具了(2016)云昆明诚证字第9320号《公证书》,对上述合同进行了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现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行向本处提出申请,称:该行于2016年2月15日通过柜面转账方式将款项汇至你方(贾桂芬)的个人账户(账号:6217997300025890610),转账金额为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该行已经完全地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该贷款发放后,截至2023年3月21日,你方累计拖欠该行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壹拾捌万伍仟柒佰零肆元捌角(¥185704.80),所欠贷款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伍仟贰佰玖拾伍元柒角玖分(¥5295.79)。根据合同的约定,你方已违约,该行已经要求你方立即归还全部欠款(含本金、利息等全部债务),同时,该行已经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执行证书。
本处受理上述申请后,已按合同约定方式开展了核实工作,但至今未收到你方的异议或确认,为了充分保护你方权益,现本处采用公告形式再次向你方核实债务的履行情况,公告期为15天,请于公告期内,回函或亲临本处提出意见,并向本处提交你方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还款凭证);未回函或虽已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你方主张,则
视为你方同意债权人的主张。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明诚公证处
2023年5月24日
本处通信地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西路与鱼翅路交叉口保利六合天城小区6栋103-105号,邮政编码:650000;联系人:董静波,电话:18787036273;陈开宇,电话:18669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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