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一个月内,40多家服装品牌从京东撤出,从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来看,市场主体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理当有足够的自由选择权。服装品牌要不要在某一个电商平台上继续经营,这是其自由选择权的重要内容。但当撤出某一家电商平台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不是区区几家的做法,而是40多家服装品牌的共同选择时,这让人不禁反思:一条鱼死了,可能是鱼的问题;好多鱼死了,很可能是水有问题。
这些商家为什么要撤出?理由无非有三:一是没有利润,无利可图自然会“用脚投票”了;二是跟平台合作不愉快或存在矛盾,“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三是外部施压,不撤出就可能面临其他更为不利的损失。但是从新闻报道的内容可以得知,这些撤出的商家品牌多数在相关平台业绩良好,京东平台自身也强调,最近并没有出台对服饰领域商家不利的规定,相反还不断出台优惠政策,给予商家多方面扶持。如果上述情况属实,那就只剩下第三种可能了。估计这也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分析“不排除有第三方通过或明或暗的方式施加压力,要求商家退出京东平台”的原因了。
如果果真是由于外部施压导致40多家服装品牌撤出,那这一现象需要引起有关方面早关注、早重视、早解决。第一,外部施压给商家自主经营带来了损害,这一损害短期内可能会通过某些补助或优惠政策等得到一定的弥补。但就市场拓展而言,商家入驻的平台不是越少越好,肯定是越多越好,不然也不会有“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说法。第二,商家撤出意味着消费者线上消费的选择面被压缩。平台越集中,消费者对同一品牌的可选择性就越小,且消费者选择面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受惠度的大小,二者呈正比。第三,目前占有相当市场份额的电商平台并不多,当商家集中撤出其中之一,其他平台的业务就相对更为集中,最终难免会形成个别电商平台垄断的局面。这种结果其实并不利于平台之间的有序竞争。
缺乏竞争的市场不是真正的市场,而充斥恶意竞争的市场也不是健康的市场。为了保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国先后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这是规范市场发展的基本遵循。如反垄断法第6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去年初对外征求意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也增加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相对优势地位,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的交易对象。尽管这一修订草案还没通过,但如果上述40多家品牌撤出京东真是由于被第三方施压所致,一旦查证属实,则可以根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40多家服装品牌撤出京东平台,在当今百花齐放的市场经济中只是很小的个案。但将之放到日趋激烈的电商平台大战中来看,又不能等闲视之。应将其作为电商竞争的新动态来监管、查实、应对,不能任其发展而使商家权益受损、消费者权益受损。
上一篇:要不断开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