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最好的报纸广告刊登大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新法院)根据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2月9日作出(2026)桂1424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西伯特利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特利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2月26日作出(2026)桂1424破1号《决定书》,指定广西三力汉戈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担任伯特利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伯特利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6年4月7日18时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花山路嘉苑小区G组团G-28号;联系人:粟业宏 1817755432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金额、有无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大新法院定于2026年4月10日15时30分在大新法院第4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伯特利公司的债务人或伯特利公司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伯特利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配合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广西伯特利锰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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