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桂林元亿坤龙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坤龙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广西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采用合作方式办理该案。清算组成员:李涛、赵思军、张家财、龙斌、艾金铃、梁浩恩、何世昭、莫小艳、蒋伟琦。清算组现依照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请坤龙公司的债权人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二、坤龙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坤龙公司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
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清算组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人民法院认为其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相关义务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地址:桂林市秀峰区红岭路1号华润置地金融大厦A座24层广西嘉合律师事务所;联系人:何律师,电话19178343807。
特此公告。
桂林元亿坤龙矿业有限公司清算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