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小兰,职工姓名:王小兰,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123241972****2141;
用人单位:四川蒙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信号工,事故时间:2023年7月24,日事故地点:鸿达街滨河湾小区南门处。
受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1、多处软组织损伤;2、右侧第5肋骨骨折;3、胸椎(T12)压缩性骨折;4、双侧膝部皮肤挫伤;5、间质性肺病;6、气管憩室;7、胸椎压缩性骨折;8、骶骨骨折。
诊断时间:2023年7月24日。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受理王小兰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王小兰系四川蒙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排在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兴泰滨河领域三期项目信号工。2023年7月24日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从家(乌海植物园)到单位(兴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乌海市兴泰滨河领域三期项目工地)上班,14时30分许与驾驶车牌号为蒙CZT668号小型轿车沿鸿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滨河湾小区南门处左转弯进小区时,与沿鸿达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湾小区南门处王小兰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150302420230002983号)认定王小兰无责任。经乌海市蒙医中医医院诊断为:1、多处软组织损伤;2、右侧第5肋骨骨折;3、胸椎(T12)压缩性骨折;4、双侧膝部皮肤挫伤;5、间质性肺病;6、气管憩室;7、胸椎压缩性骨折;8、骶骨骨折。王小兰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我局(乌海市海勃湾区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领取上述决定,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