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就有关案件判决及公司章程修改事宜声明如下:
一、我司诉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已由法院判决生效。
二、《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股东会二〇一七年第九号决议、二〇一八年第二号决议》:
(一)公司章程修改增加内容“若股东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者欠付本公司款项,该股东在尚未足额赔偿或清偿上述债务本金和利息期间,不得参与分取公司红利。若公司和股东间因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或仲裁,该股东在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生效裁判文书期间,也不得参与分取公司红利。若上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则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按受让股权占转让股东全部股权的比例,在转让股东总债务中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二)公司章程修改增加内容“股东会依法有权修改公司章程,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对修改前股东的所有行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公司章程的修订具有法律溯及力。”
(三)第七章第十八条“2.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通过,方能生效”改为“2.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股东会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上述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在各方股东签字盖章后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司在工商局已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变更内容已履行了对外公示的责任。
现将上述事项登报声明。
广州大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