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特钢有限公司(登记住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何光善):
经查,辽宁特钢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辽宁省营口市沿海产业基地营钢东路以西,营钢北路以北地块内建设8#、9#宿舍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我局已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营综执罚先告字[2018]第(沿1-001)号)、《听证告知书》(营综执罚听告字[2018]第(沿1-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我局做出如下决定:对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8#、9#宿舍楼,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根据工程总造价人民币6380034元的10%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638003元。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营综执罚决字[2018]字第(沿1-00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如你单位对该处罚决定有异议,可在本行政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营口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营口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