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作出(2017)浙0783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日起40日内(2017年6月9日-2017年7月19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及现场申报点:浙江省东阳市甑山路(城南西路)与歌山南路交叉口,希望大厦办公楼2楼;联系电话15867926012,18857960820。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包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另行通知。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