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仲友辉的申请,于2017年6月1日裁定受理深圳市福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深圳市福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福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7月15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3146)号永通大厦12楼B;联系人:张蕾蕾、叶慧雯;联系电话:0755-83454606-812、13510150801、13421339178;传真:0755-82834207;邮编:51800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深圳市福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深圳市福田旅行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因本案债权债务简单,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