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受理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7年5月23日指定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为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7月10日前,向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酒鬼酒河南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院内;邮政编码:453200;联系电话:13503430801、139373681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礼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酒鬼酒河南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7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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