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昌华 :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刘发龙与被执行人易昌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7)湘0211执26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请自动履行(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427号民事判决书 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限你在公告期满之日5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之前一年的财产状况。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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