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申请,于2017年3月11日裁定受理吉林省联合置业国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长春市金都清算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吉林省联合置业国际有限公司管理人。吉林省联合置业国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6月15日前向吉林省联合置业国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285号[原武警招待所]3楼;邮政编码:130000;联系电话:0431-8191139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吉林省联合置业国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吉林省联合置业国际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6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