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广东振戎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江中法民二破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24日指定广东金硕律师事务所为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7月10日前,向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通信地址:江门市鹤山市古劳镇丽水村外浪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二楼,邮政编码:529738,联系人:林扶波,联系电话:0750-3285233,13702271675)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7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江门市鹤山市古劳镇丽水村外浪盈昌(鹤山)重道路沥青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