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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3/22 13:13:38

本院根据债务人申请于2017年1月5日裁定受理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担任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17年6月13日前,向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四川省大竹县竹阳南路576号蓝天商务酒店三楼,邮政编码:635100,联系人:熊颢,联系电话:18081985554,联系人:洪楚航:联系电话:1528284208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内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四川竹凌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7年6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地址:大竹县白塔街道竹凤路)一楼会议室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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