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杭州莱珈福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查明:现共有债权人34名申报债权,经审定债务总额为129517772.63元,经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初步审计有效资产仅为55759177.09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经显缺乏清偿能力,其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7年3月6日裁定宣告杭州科亿化纤有限公司破产。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