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卫:
本院受理原告刘伟与被告王振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苏0509民初13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盛泽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产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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