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世伟:
本院受理的(2016)浙0782民初21067号原告蔡胜轩诉被告王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6月6日9时3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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