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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发布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17/3/19 16:05:46

本院根据陈洪清的申请,于2016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25日指定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为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路58号南苑大厦10楼;邮政编码:210017;联系人:练志芳;联系电话:138148082306)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江苏铭昊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7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南京市广州路35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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