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华盈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7年5月10日前向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通讯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十九楼。邮政编码:519000,联系人:曲红,联系电话:0756-3263923、1380923609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珠海市智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5月23日上午九时整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2099号安广世纪大厦十九楼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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