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本院根据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查明:管理人于2015年11月6日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已经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同时,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对补充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将编制的债权表送达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共147位债权人的审核金额无异议(详见无争议债权清单)。管理人编制了《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审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王孝伦等147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裁定确认王孝伦等147位债权人的债权,具体债权明细可到重庆永发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处查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