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友权:
本院受理原告邱东兰诉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0303民初20140号。原告诉请判令:
1、被告返还手机款640元;
2、被告支付退货邮寄费8元;
3、被告三倍赔偿手机款1920元;
4、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公告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有书面答辩意见,请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本案中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于2017年6月5日16时,开庭地点为本院五楼第十二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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