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明晃:
本院受理原告薛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薛佳诉至本院要求:1、判决原告薛佳与被告詹明晃离婚;2、婚生女孩詹芷涵(2011年10月24日)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小孩抚养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和30日。并定于2017年7月4日下午15时30分在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41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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