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永珍:本院执行的孙文艳、何英与付永珍民间借贷案,依据已生效的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字868号、87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冀0802执1406、1407号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责令你自公告届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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