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北京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6年11月12日指定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为北京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北京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北翼9层;邮编:100052;联系电话:010-83913636)申报债权。如未能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北京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北京龙湖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南区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须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下一篇:申请人徐小玲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