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东凤:本院受理张仁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任东凤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4日起按银行贷款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梁赟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程思瑶、人民陪审员许旻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7年4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