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6年8月1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济宁市金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当日指定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又于2017年1月3日裁定受理济宁市金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市巾帼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市巾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市金安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金丰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市金汇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市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济宁市巾帼轮胎有限公司、梁山县金瑞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邹城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济宁市金利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并重整。以上十一公司的债权人应在公告登出30日内,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山东济宁高新区菱花南路金宸国际大厦25楼;邮政编码:272100;联系人:姚来乾,18266873399)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以上十一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济宁市高新区菱花南路金宸国际大厦锦东酒店3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