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丹鹏(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11304518)、吴泽纯(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21205460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行
诉被告张丹鹏、吴泽纯、张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丹鹏、吴泽纯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
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之一、民事裁定书之二、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
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8日15时整在本院
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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