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申请人杨志松、肖宗海、樊爱武、江日友、陶翠英、余新夫、赵华清的申请,于2016年4月1日裁定受理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原清算组织担任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7年3月8日前,向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通讯地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芷江镇河西金和嘉园,联系电话:0745-68500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湖南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7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