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福贵:本院受理原告刘细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
达本院(2016)粤020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刘细妹与被告何福贵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860
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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