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受理了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并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新中
民二破字第2-3号裁定,宣告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破产。2015年10月13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了债权人身份及债权性质、数
额。2016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审查通过了管理人提交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
(2015)新中民二破字第2-6号裁定对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予以确认,并由管理人执行,现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10年12月
29日依法裁定终结新乡市久立镁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